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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將至,秘書處正如火如荼地準備 2017年的平冤年度工作報告,盤整、梳理2017年的平冤進展,預計在本期電子報公開——但2月7日、8日接連兩則平冤好消息,瞬間改變了這個收尾盤點的節奏。

2月7日,最高法院自為裁定后豐案開啟再審,並停止刑之執行。秘書處接獲消息後,趕忙通知家人、以及早幾日假釋出獄的世緯(失去自由3103天),接著便驅車直奔監所,陪淇政回家。淇政失去自由2598天,終於在這天踏過火爐回到家人懷抱。隔天下午,躁動的心情尚未平復,最高法院又發出第二份新聞稿,認為蘇炳坤案開啟再審「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駁回檢察官抗告。

最高法院兩份裁定,為這兩起冤案推開法院大門,也讓三個家庭終於能夠過個好年。淇政、世緯捲入后豐大橋案至今已經16年,蘇大哥則已歷經了33年的漫長等待。回過頭才察覺,這兩條難行的路途已經走了這麼多個年頭,看似前途茫茫、走的細雨縹緲,但卻接連著在這兩天開朗了起來。無辜者的堅持,讓我們看見希望。

2017年的工作報告以花朵為主題,感謝每一位關心冤案、為冤案努力的人,齊力「讓一場錯誤開出美麗的花朵」。

經過這兩天,工作報告裡頭顯然有些內容已經過期,但案件救援進度能夠「過期」,令人欣喜。

2018年,請大家多多指教,平冤會繼續努力,期待有更多無辜的人,早日回家與家人團聚。
點此閱讀2017工作報告
亦歡迎親至本會索取紙本!

后豐大橋冤案十六年
蘇炳坤冤案三十三年
終露平反曙光

兩起冤案、三個家庭,已經在這條茫茫看無路的平反途上走了太久太久。期待他們能夠早日獲得無罪判決,自由清白。
最高法院於2月7日針對后豐大橋殺人案再審抗告案,裁定王淇政、洪世緯開始再審,並停止刑之執行,隔日2月8日,駁回檢察官抗告,蘇炳坤案確定開始再審。台灣司法兩起重大冤案在最高法院的審理下將正式重啟審判。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聲明如下:


一、 盡力減少冤案傷害乃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使命

2017年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應「去除錯誤的司法」,如何盡可能減少冤案帶來之傷害,應係政府各部門共同之責任。此次后豐大橋案由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之執行,讓王淇政、洪世緯冤獄苦難盡早結束;在蘇炳坤案審理中,最高法院認為再審、赦免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肯認蘇炳坤尋求司法無罪宣判之權利。這兩號裁定在農曆年前提出,別具意義,本會感佩最高法院做出此兩號裁定,讓三個家庭團圓過年。

無辜的人遭判有罪,失去清白與自由是司法程序所製造的嚴重不正義。兩份裁定顯示了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使命,除了救濟無辜,避免冤獄之外,更要儘力減少司法冤案所產生之傷害,避免讓這種司法不義狀態延續下去。


二、 審、檢、辯應共同協力,平反冤案

在呂介閔、鄭性澤案的平反歷程中,由檢察官發動再審,救濟無辜,樹立檢察官公義角色之典範。后豐大橋案與蘇炳坤案雖屬不同時期之冤案,但同樣經歷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檢察官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非常救濟。如今兩案重啟審判,本會期待能延續「由合作取代對抗」的冤罪平反模式,審、檢、辯共同協力,平反冤案,讓無辜被告盡早獲得清白無罪。

三、 一人被冤,全家在途。冤獄受害者與家人之處境應受重視

冤案常是「一人在冤,全家在途」,被冤者地處邊緣,無人聞問,心酸苦楚只能由自己及家人承受。本次再審開始,靠的是王淇政、洪世緯、蘇炳坤堅定不移的意志力,也仰賴著家人的不離不棄,在三人爭取清白的過程中,家人極力為平反奔走,成為無辜者最堅強的支持。箇中辛酸難為外人道,而仍有多少冤案等待這道曙光,無從計數。本會向家人無怨無悔的付出致上敬意,也呼籲政府與社會應正視及關注無辜者與家人之艱困處境。

2018年01月18日 最高法院

 

特赦之人是清天白日的無罪,還是帶罪之身?
蘇炳坤案再審抗告開庭側記(下)


總統特赦並不須附理由,根據過往案例,當事人可能是政治犯,或是因宗教信仰的良心犯,換句話說,特赦並不必然等於無罪,而「這就是今天蘇炳坤站在這裡的理由」。
 
文|王季庭、王昱翔、林思伶、周盈孜
編修|林佑儒、柯昀青
按:接續上期電子報,本篇為蘇炳坤志工團為本案第二次於最高法院開庭之側記。
成大法律系 陳運財教授(檢辯雙方均推薦之人選)

陳教授認為憲法赦免與非常救濟兩者是並行不悖、互補的關係。特赦是「總統以行政特權變更或消滅司法裁判效果,確實救濟誤判個案」的目的,可以視為是非常救濟的第三種手段,不該以赦免制度限制受判決人權利的行使。

陳教授認為特赦與大赦在本質上是不一樣的,只有在一定範圍內特赦的效力與大赦才會相同。特赦並沒有推翻法院原判決中的犯罪事實內容本身,事實認定的部分唯有回到刑事訴訟的救濟才有辦法改變,且他認為釋字283號解釋是罪刑宣告應該只往後發生效力,與林教授同樣認為得以刑事訴訟法第423條為法理依據,讓受判決人提起再審。

若開啟再審後,陳教授認為法院應做實體審理,依正常程序進行調查及審判。但是如果再審還是判有罪的話,運用刑事訴訟法中「同一案件」的概念,既然已經總統特赦且對於「刑」的效力會往後產生效力,所以即使是有罪判決也不需要執行。

陳教授最後舉日本判決作結,日本橫濱事件是大赦以後仍請求再審的案例,東京高等法院一改先前對於「大赦的受判決人不能聲請」的見解,因為刑事補償、恢復名譽等原因認為受判決人可以請求再審,後來他們得到了免訴的判決。但目前日本並沒有特赦後再審的案例,學說上則普遍支持開啟再審並受實質審理。
檢辯回應

針對三位專家的意見,林永義檢察官再次重申,基於再審將生憲法爭議、欠缺再審標的等理由,認為已特赦後不得再提起再審。但話鋒一轉,檢察官說「我相信聲請人極有可能是被冤枉的」,而准許再審是蘇炳坤先生通往刑事補償最快的途徑,如果法院是因為這個理由開啟再審的話,檢方能「充分的理解」。言下之意,檢方似基於案件特殊性,在某個他相信的理由之下是可以接受開啟再審的,並且建議法院馬上判決免訴,讓蘇大哥快速進入後續的刑事補償程序。
開完庭後,律師團於最高法院外接受媒體採訪。
在律團方面,任君逸律師認為從比較法上來說我國最接近日本,建議法院參考,而不論三位專家學者見解如何,都肯認「赦免的效果不等於再審的效果」,人格權的受損並不僅限於刑事補償,最後,准予再審的決定並不是審查總統做的特赦,再審的標的是這一份有罪判決。

尤伯祥律師認為,楊教授提出罪刑宣告無效就等於無罪判決,這樣的想法太過於跳躍。若楊教授認為特赦後就是無罪的理由是為了維護權力分立,那麼司法的獨立就在於能夠不受干預地獨立進行審判,如果司法因為總統行使特赦後而必須放手不再審判,反而是真正的侵害了司法核心,違反權力分立。此外楊教授認為尋求刑事補償應是經由修法而非再審予以解決的論點,尤律師則回應,當初刑事補償法修法的時候,司法改革基金會便提過將特赦列入刑補中的草案,但是當時的立法院並沒有採用,這正是立法者尊重司法判決的表現。同時平等權也應加以考量,赦免法第三條前段免除其刑之執行的人,可以聲請再審,而後段因為情節特殊而受罪刑宣告無效的人卻不可以,是否構成了差別待遇。最後,特赦的時候總統是沒有交代理由的,我們並不知道他是不是因為認定蘇大哥有冤才赦免他,「這就是蘇炳坤站在這裡的理由」。而司法的無罪判決才是蘇大哥想要獲得的。

劉佩瑋律師則補充,楊教授所提到德國的兩個判決與本案完全無法類比,因為那兩個案件是「總統否決特赦」的情形,司法權不得審查。這與本案是以經總統特赦根本無關。此外,總統特赦並不用附理由,他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特赦一個人,根據過往案例,當事人可能是政治犯,或是因宗教信仰的良心犯等等。而既然總統赦免一個人並不須附理由,我們也無法得知當初總統赦免蘇大哥是否基於他認為蘇大哥是清白無辜,所以特赦並不等於無罪,蘇大哥仍應有要求從司法得到清白的必要性存在。


法律爭點以外的觀察

雖然這次開庭,蘇大哥都沒機會發表意見,但本庭攸關他的案件能否開啟再審、能否在司法上討回他應得的清白。仔細觀察他坐在當事人席時的反應,可以知道他一直都全神貫注,很認真地聆聽三位專家以及審檢辯三方的意見。

真的很期待蘇大哥的平反之路能夠走得順利。若再次回顧三位學者的意見,有兩位學者支持開啟再審,有一位則反對。不過根據三位專家分別從美國法、德國法、日本法來作不同國家法制度的比較,雖然各國在這個爭點上有不太一樣的做法及見解,可以發現,這三個國家基本上都是認為特赦後的判決,雖然已經罪刑全免,但仍應可再開啟再審;如果屆時法院真的參考他國之案例,本案應該可以准許開啟再審。

(完)
 
后豐大橋案
聲請再審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后豐大橋命案,為使案件及早重審,以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瑕疵,爰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又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同時宣告抗告人等之刑罰停止執行。
 
蘇炳坤案
維持准許開始再審確定新聞稿

 
最高法院行專家諮詢後,經過審慎考量,認為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蘇炳坤雖已受總統特赦,但為其利益計,准予再審,仍有實益。故准予開始再審裁定,抗告主張原有罪確定判決,既經特赦,宣告其罪刑無效,再審標的已經不存在等情,今日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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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台北國際書展
公民書展:書寫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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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時間:2018/02/06 - 2018/02/11 
◈ 開放時間:平日 10:00 - 20:00  (週末延長至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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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王季庭、王昱翔、林思伶
感謝|周盈孜、林佑儒、林思伶
編輯|柯昀青、羅士翔、林晏竹
    王翊軒、王昱翔、吳庭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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