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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電子報,以5月18日呂金鎧案判決評論座談會為題——除了紀錄呂案所經歷過的,那一而再、再而三的失望與錯愕,同時也紀錄在這過程中,救援團隊與專家學者,如何不厭其煩地重新翻找、研讀、分析卷宗與證據,嘗試協助金鎧找出可能的方向,爭取真正的自由。

感謝蘇孝倫、嚴心吟律師、李俊億教授、謝煜偉副教授,為金鎧案件所做出的努力;感謝金鎧及其家人在這漫漫長路上的堅持。

邀請大家閱讀本期電子報,一同走過本案曲折、蜿蜒、又令人捶胸頓足的救援歷程,也一同奮鬥,願彷彿茫茫無路的金鎧,能夠早日盼到一個好消息。
 

在法律門前徘徊的人:呂金鎧案判決評論座談會紀實

 
也許那時候的他,真的覺得離希望夠近了。有誰能猜到黎明其實並未在遙遙遠方,即便相信,又有誰能苛責當時的呂金鎧,在歷經又一次的有罪判決後,再也無法忍受於黑暗中等待的煎熬?在更七審,屬於呂金鎧的天光還照不亮他,一個證實他真實無辜的機會,就這樣與他錯過⋯⋯

文|李怡萱
編|羅士翔、王翊軒

5月18日,平冤在台大法學院舉辦了一場呂金鎧案判決評論座談會,這場座談會邀請到呂金鎧義務律師團的成員羅士翔律師、嚴心吟律師和蘇孝倫談論案件中的刑求、法醫和捨棄上訴的爭議問題,也邀請到台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和大家分享本案的DNA疑義,最後由台大法律系謝煜偉副教授評論本案的再審裁定,作為未來努力的方向。

平冤執行長羅士翔律師首先為活動開場,並向與會者介紹呂金鎧坎坷的平冤路。在呂金鎧的更六審確定判決中,法院採用第一次調查局的鑑定結果,再次認定呂金鎧與陳錫卿有罪,呂金鎧心灰意冷、捨棄上訴,有罪確定。陳錫卿提出上訴,案子來到更七審,法院進行更新的DNA鑑定,證實該精液來自陳錫卿,排除呂金鎧。

2009年,呂金鎧曾尋求律師,以新的DNA證據為新證據聲請過再審,但遭到駁回;2012年,平冤以新DNA證據,重新聲請再審,但卻以「同一事由不得再提」為由遭到駁回。2013年,律師團以鑑定有誤之名,再一次提起再審聲請,法院在再審前開庭進行調查,可惜,最後法院仍駁回這次的聲請——該項DNA證據,至今仍未能替呂金鎧重新撞開法院大門。

羅士翔執行長說,在幾次再審聲請皆未果的狀況下,平冤並未放棄,繼續嘗試其他途徑。其中,由於本案檢體經台大醫學院鑑定報告,發現另有一名不知名人士的檢體,平冤在二十年法律追訴期結束前,以此第三人的DNA為依據,前往新北地院告發本案另有嫌疑犯「X」。新北地檢對此回函:證物銷毀,無法再驗,並做了行政簽結。此外,為了被收押當天的警詢經過,平冤也曾向最高檢聲請拷貝當時七卷偵查中的錄音錄影,而最高檢僅回函確認影音已「銷毀」。

這起案件,不僅在程序層面上追查真實的過程中屢屢挫敗,在實體層面上,也是被蒙上一層層疑雲。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帶大家回顧呂案曲折的救援過程。
呂金鎧在多次警詢中均表明,本案為陳錫卿所為,案發時他人在工作,不在場、不知情,更未參與。案發數日後,陳錫卿於1月8號被逮捕,呂金鎧當晚也被傳訊——這已經是他第六次警詢——但這次,呂金鎧卻突然做出了與過去幾次都截然不同的案情陳述,筆錄中甚至還附上了自白書。

除了突然大翻轉的案情陳述外,警詢的做成經過更是令人心生疑竇。呂金鎧在當晚十點即被傳訊,卻一直到隔天凌晨五點才做出第一份筆錄。當日,台北看守所的被告外傷紀錄表上,明確記載著:「左臉頰腫大,自述內傷,於83年元月9日在圓通路刑事組地下室中午2時許被幾名不知名警員和拘留人打傷」。

有罪判決雖然排除了這份自白,卻使用了呂金鎧於當日上午重返現場的犯罪模擬,認定呂未被警方脅迫。法院認為即便有刑求事實,呂所謂「現場表演」,仍舊是出於己意的表演,仍然「可用」⋯⋯。

看著投影片上呂金鎧的側臉——刑求所造成的陰影具有持續性,更遑論身旁警員圍繞所帶給他的壓力——不禁令人想問,在這種狀況之下所做出的「模擬」,到底是出於己意,還是心生畏懼下的服從?
不論是埋首於過去承接的案件,或是剛踏進陪伴呂金鎧二十多年尚未成就的平反路,這是嚴律師在處理案件時,往往會深刻體會到的無奈,尤其在呂金鎧案中的法醫鑑定,更是如此。

本案從更一審到更六審,蕭法醫的鑑定報告,一直被認為是「有力」的有罪證據。鑑定報告書中提到被害者「陰道內有大量乳白色液體,認為是男子精液」、「殘留量大約有20c.c」,依此認定有多人犯案。當辯方詢問該法醫如何判定此殘留物確為精液、以及如何判定精液量之多寡?蕭法醫回答其僅靠「經驗」、「氣味」斷定其為精液,並且用「目測」判斷精液量。然而,實際上此殘留物中摻雜著血液,且經過將近23小時才接受鑑定,實在很難想像他如何透過氣味、目測的方式研判。

嚴律師提到,實務上早有判決認為,所謂科學證據,需仰賴客觀的科技設備、標準操作流程,以及具備相當經驗之判讀,但在這個案件中,蕭法醫的鑑定過程,充滿了不嚴謹的程序、主觀且未經檢驗的判斷、未使用任何科學測量工具,且鑑定結果甚至不符一般醫學常識——在「有力法醫鑑定證據」的外表下,其實僅只是未具嚴謹科學程序方法的「推測」——但呂金鎧,卻得為了這樣的「證據」付出代價、失去自由。
呂案義務律師團成員嚴心吟律師從自身實務經驗中提出法律人對於科學證據的誤信、誤用。
如果目測、推測的「證據」可能出錯,那麼經過嚴密計算而來的數字,是否就絕對客觀、不容置喙?透過儀器與公式所製造出來的「精準」科學結果,是否就可能確實、有力地釘住有罪判決?

1994年,法務部調查局在鑑定報告的最後一句話,下了如此的結論:「死者陰道內採得之精液血型與涉嫌人之血型均無矛盾,不能排除二人均涉案之可能。」然而,台大法醫所的李俊億教授說,根據報告內的數據計算,實際上當時比對結果的確認力,其實根本沒有鑑定單位所聲稱的那麼高。李老師感嘆地說:「這個判決找了很多學者背書,讓人覺得這個鑑定沒有問題,事實上卻不然。」

除了檢視全案DNA鑑定後,李老師也特別提到台大醫學院在案發五年後的鑑定。李老師表示台大醫院做的鑑定與一般刑事鑑定非常不同,因為其「未將被害者分泌物與精液檢體分開鑑定」。當時測到被害人體液,也測出另一名非呂金鎧或陳錫卿的男性DNA型別,若再次鑑定排除接觸過證物的男性工作人員,便可證明此檢體可能屬於嫌犯,但最後卻被法院當作是汙染。事後,2006年刑事警察局的鑑定結果,並未補送再作比對,在調查未盡、事實未明的情形下,真相被更六審的宣判硬生生阻斷,不僅是呂金鎧,身為鑑定人之一的李教授對此鑑定也是毫無著力之處。

李老師也提到,2018年律師團曾聲請DNA再鑑定,法院表示調查局以及台大醫院做完鑑定後檢體已沒有留存。然而,若鑑定結果被質疑,銷毀檢體後則無法將過失彌補,因此李老師表示,就他所知沒有一個鑑定單位真的鑑定完就把檢體銷毀。言談至此,李教授提出建議,認為檢體的保管流程應載明消耗量跟銷毀紀錄,藉由實際調閱紀錄,而非僅僅是公文來往,確保檢體的留存可能。
李教授層層剖析本案關鍵DNA證據的技術、原理,並提出確認檢體保存的機會及再驗的可能。

在更六審宣判當天,呂金鎧當庭捨棄上訴,案件隨即確定。而在陳錫卿更七審的判決中,法院確認比對二人DNA,明確排除了呂金鎧的嫌疑。

就這樣,呂金鎧與一個能為他洗刷冤屈的鑑定擦身而過。

事後呂金鎧表示,更六審宣判前,他原本滿心期待自己能夠拿到一個無罪判決,因為刑事警察局終於做出了一個不同於以往的鑑定結果。被宣判有罪的那刻,呂金鎧的意志力遭消磨殆盡,他心裡想的,是自己還有高齡近九十的雙親——也許早日執行完,就能與家人團圓,於是他當下決定捨棄上訴。換句話說,呂金鎧捨棄上訴,並不代表他妥協或者認罪,僅是不想再被冗長又令人無力的司法程序耗費更多能與家人相伴的時光;甚至,在他捨棄上訴的隔天,呂金鎧就在獄中寫信給律師,表示他對於自己不再上訴感到十分後悔。

回到更六審宣判的那天,呂金鎧的辯護人並未出庭,然而呂金鎧所捲入的案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對此,呂金鎧救援團隊的蘇孝倫拋出一句有力的疑問:「於事實宣判期日但律師未陪同的情形下,法院是否能夠讓被告逕行捨棄上訴?」換句話說,事實審的宣判期日是否有受到強制辯護效力的覆蓋,若然,律師未到場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蘇孝倫提到,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在案件合法移審之前,原審的辯護人地位都依然存在,辯護人需主動積極在訴訟上給予被告一切實質有效的協助、幫被告分析判決結果,甚至是協助被告決定其訴訟行為。德國聯邦法院也有見解認為:「若法院未給予被告充分的機會,讓他思考、與辯護人諮詢,即應認法院違背其訴訟照料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第403號刑事案件處理到撤回上訴的問題,亦有相似立場,也就是說,法院繞過了辯護人的功能而讓呂金鎧簽署捨棄上訴書是不恰當的。

蘇孝倫據此作結,認為呂金鎧捨棄上訴的行為應該是無效的,並且提議,接下來救援團隊應該可以引用檢察總長在此次非常上訴裡的見解,聲請非常上訴,或者請求繼續審判。

蘇孝倫則從訴訟照料義務角度探討新的救援可能。
座談會的最後,由台大法律系謝煜偉副教授再對審判上的攻防著墨,針對三次再審裁定作出分析,試圖為平反路闢出一條新徑。謝教授在一開始便提到,雖然平反路看似希望渺茫,其實正好相反,只要把握「努力生出新事證」的原則,其實都還是可以多方嘗試。

一如上述,更七審以後認定的犯罪事實,與更六審以前所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光是「呂金鎧有無做出性交行為」這個重大的主要犯罪事實,即跟呂金鎧更六審確定判決的判斷截然不同。謝教授舉日本最高法院的見解說明,「當現有的證據可以說明不只一個故事版本時,這個就叫做合理懷疑」,「而更十一審,就是另一個不同版本的故事,足以認為其具有動搖舊證據案件事實的效果。」

由於這三次再審都是在2015再審修法前所提。謝教授指出,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之8條雖然僅處理在舊法前被以不具新規性駁回的情形。但420條新法並不僅涉及新規性的判斷,也包括降低再審門檻,並且納入綜合判斷。實務上也有肯認,新法通過後,舊法遭駁回案件,可以再提出。因此,即便已經被駁回三次再審,再審仍然值得嘗試。
謝教授指出,隨著再審門檻放寬的條件下,即使再審聲請已被駁回三次,仍然值得繼續嘗試。

時間回到2011年12月,平冤剛成立;那時就讀高中的我,仍記得葉建廷律師於敝校演講關於蘇建和案的情景,殊不知早在隔年2012年,平冤即正式立案救援呂金鎧。八年過去,當我第一次踏入這件案件,呂金鎧卻仍在等待至今足足二十六年尚未明朗的前景。

打從1994年失去自由開始,他的清白始終無法攤在陽光下、無法攤在白紙黑字下。

一年又一年,當他聽見所有鑑定人、證人的證詞化成一個令他陌生卻又刻鑄在自己身上的故事,常駐在耳邊、在判決書上;所以到了更六審,也許那時候的他終於能夠鼓起信心,擊敗扭曲的事實;也許那時候的他,真的覺得離希望夠近了。

我想對於幾個月後的更七審宣判,當時被更六審有罪結果打擊的眾人,有誰能猜到黎明其實並未在遙遙遠方,即便相信,又有誰能苛責當時的呂金鎧,在歷經又一次的有罪判決後,再也無法忍受於黑暗中等待的煎熬?在更七審,屬於呂金鎧的天光還照不亮他,一個證實他真實無辜的機會,就這樣與他錯過。

獲得確定判決後,無論是律師、或是法學界、法醫界的教授,都試圖在程序、實體面上突圍,只可惜,雖然救援團隊試著利用法律程序追查證據,卻只能無奈眼看呂金鎧手中握的這絲通往真相的線,硬生生斷裂。

這次的座談會,是希望能再次聚集眾人之志,思考如何說服司法,為呂金鎧重啟法律的大門。講者的解說精彩地詮釋了:法律是為了人而存在,尤其刑法的核心目的,即是為了保護法益。為此最根本的考量,法律不應受限於形式,而是要試著在形式背後,依循著核心目的,透過解釋來賦予法律條文實質的價值——在評價呂金鎧的捨棄上訴應如此,在考量開啟再審時也應如此。

再者,從呂金鎧的案件回溯先前幾件重大冤案,似乎可以找出相類似的「冤案結構」。謝教授表示:「台灣的冤案形式,常常是『先認定有多人犯案之證據』,再把多人拉進來,若有說不通或是很奇怪的地方,客觀來說應繼續調查來說明其『為什麼奇怪』,但判決常常只用『故佈疑陣、故弄玄虛』之詞帶過。法院在做實體認定時,要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而不是僅僅為經驗上的判斷,常常『經驗法則』欠缺『法則』的檢驗。」在呂案,法院非本於嚴謹的科學證據推敲出事實樣貌,而是由檢警先掌握到呂金鎧、陳錫卿的自白,以此作為呈現犯罪事實的最大依據,再利用科學證據試圖拼湊,此時,科學證據似乎僅僅淪為權威的背書,而不再是碰觸事實的媒介。如此追查犯罪的模式,以及斷案的操作,都值得法律人一再省思。

回想座談會的前一天,是同性婚姻合法的日子,那天群眾在漫天大雨中久久守候,終於為雨後天晴而感動——而呂金鎧、他的家人乃至於座談會上的大家,都還在盼著另一個好消息。
新聞稿】
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嚴謹證據法則,強化鑑定之程序保障,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1、第198條、第198條之1、第198條之2、第206條、第208條、第211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鑑定人之資格,增加法律意見鑑定。並增列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鑑定人,除經雙方同意外,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要求機關鑑定時鑑定人須具名,並明白規範測謊僅能作為偵查手段與彈劾證據。草案即將送行政院會銜並提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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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剛入伍一個月的A男,因收假時尿液抽檢結果異常,而被認定吸食海洛因。A男解釋當時他被傳染感冒,曾服用多次止咳藥水,但因尿檢結果超出標準甚多,法院不採他的抗辯,裁定A男須觀察勒戒。A男後來自費進行基因檢驗,更在退伍後進行止咳藥水實驗,才知道自己「可待因代謝異常」,即便只喝了幾口止咳藥水,尿檢結果就會超標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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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柯昀青、羅士翔、林晏竹、王翊軒
編輯|王季庭、李怡萱                  王翊軒
                             感謝|嚴心吟、蘇孝倫、李俊億、謝煜偉、趙柏竣、王翊軒
 
王翊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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