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電子報,以5月18日呂金鎧案判決評論座談會為題——除了紀錄呂案所經歷過的,那一而再、再而三的失望與錯愕,同時也紀錄在這過程中,救援團隊與專家學者,如何不厭其煩地重新翻找、研讀、分析卷宗與證據,嘗試協助金鎧找出可能的方向,爭取真正的自由。 感謝蘇孝倫、嚴心吟律師、李俊億教授、謝煜偉副教授,為金鎧案件所做出的努力;感謝金鎧及其家人在這漫漫長路上的堅持。 邀請大家閱讀本期電子報,一同走過本案曲折、蜿蜒、又令人捶胸頓足的救援歷程,也一同奮鬥,願彷彿茫茫無路的金鎧,能夠早日盼到一個好消息。
5月18日,平冤在台大法學院舉辦了一場呂金鎧案判決評論座談會,這場座談會邀請到呂金鎧義務律師團的成員羅士翔律師、嚴心吟律師和蘇孝倫談論案件中的刑求、法醫和捨棄上訴的爭議問題,也邀請到台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和大家分享本案的DNA疑義,最後由台大法律系謝煜偉副教授評論本案的再審裁定,作為未來努力的方向。
平冤執行長羅士翔律師首先為活動開場,並向與會者介紹呂金鎧坎坷的平冤路。在呂金鎧的更六審確定判決中,法院採用第一次調查局的鑑定結果,再次認定呂金鎧與陳錫卿有罪,呂金鎧心灰意冷、捨棄上訴,有罪確定。陳錫卿提出上訴,案子來到更七審,法院進行更新的DNA鑑定,證實該精液來自陳錫卿,排除呂金鎧。 2009年,呂金鎧曾尋求律師,以新的DNA證據為新證據聲請過再審,但遭到駁回;2012年,平冤以新DNA證據,重新聲請再審,但卻以「同一事由不得再提」為由遭到駁回。2013年,律師團以鑑定有誤之名,再一次提起再審聲請,法院在再審前開庭進行調查,可惜,最後法院仍駁回這次的聲請——該項DNA證據,至今仍未能替呂金鎧重新撞開法院大門。 羅士翔執行長說,在幾次再審聲請皆未果的狀況下,平冤並未放棄,繼續嘗試其他途徑。其中,由於本案檢體經台大醫學院鑑定報告,發現另有一名不知名人士的檢體,平冤在二十年法律追訴期結束前,以此第三人的DNA為依據,前往新北地院告發本案另有嫌疑犯「X」。新北地檢對此回函:證物銷毀,無法再驗,並做了行政簽結。此外,為了被收押當天的警詢經過,平冤也曾向最高檢聲請拷貝當時七卷偵查中的錄音錄影,而最高檢僅回函確認影音已「銷毀」。 這起案件,不僅在程序層面上追查真實的過程中屢屢挫敗,在實體層面上,也是被蒙上一層層疑雲。
在更六審宣判當天,呂金鎧當庭捨棄上訴,案件隨即確定。而在陳錫卿更七審的判決中,法院確認比對二人DNA,明確排除了呂金鎧的嫌疑。 就這樣,呂金鎧與一個能為他洗刷冤屈的鑑定擦身而過。 事後呂金鎧表示,更六審宣判前,他原本滿心期待自己能夠拿到一個無罪判決,因為刑事警察局終於做出了一個不同於以往的鑑定結果。被宣判有罪的那刻,呂金鎧的意志力遭消磨殆盡,他心裡想的,是自己還有高齡近九十的雙親——也許早日執行完,就能與家人團圓,於是他當下決定捨棄上訴。換句話說,呂金鎧捨棄上訴,並不代表他妥協或者認罪,僅是不想再被冗長又令人無力的司法程序耗費更多能與家人相伴的時光;甚至,在他捨棄上訴的隔天,呂金鎧就在獄中寫信給律師,表示他對於自己不再上訴感到十分後悔。 回到更六審宣判的那天,呂金鎧的辯護人並未出庭,然而呂金鎧所捲入的案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對此,呂金鎧救援團隊的蘇孝倫拋出一句有力的疑問:「於事實宣判期日但律師未陪同的情形下,法院是否能夠讓被告逕行捨棄上訴?」換句話說,事實審的宣判期日是否有受到強制辯護效力的覆蓋,若然,律師未到場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蘇孝倫提到,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在案件合法移審之前,原審的辯護人地位都依然存在,辯護人需主動積極在訴訟上給予被告一切實質有效的協助、幫被告分析判決結果,甚至是協助被告決定其訴訟行為。德國聯邦法院也有見解認為:「若法院未給予被告充分的機會,讓他思考、與辯護人諮詢,即應認法院違背其訴訟照料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第403號刑事案件處理到撤回上訴的問題,亦有相似立場,也就是說,法院繞過了辯護人的功能而讓呂金鎧簽署捨棄上訴書是不恰當的。 蘇孝倫據此作結,認為呂金鎧捨棄上訴的行為應該是無效的,並且提議,接下來救援團隊應該可以引用檢察總長在此次非常上訴裡的見解,聲請非常上訴,或者請求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