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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百年前的中國,古人便已透過生活經驗的觀察,發展出一套有系統的法醫學。時至今日,許多邏輯思考的方式仍然使後代鑑識人員受用無窮。現今透過科學方法與先進儀器的幫助,使我們能最大程度地還原案發經過,但有瑕疵的科學鑑定、對鑑定的誤讀仍是冤案發生的主因。科技的日新月異,卻沒有更有效的避免冤錯。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這樣的結果?值得深思。
 

本期電子報透過《洗冤集錄》中許多案例的介紹,了解過去如何在資源匱乏的狀況下採集證據、審理案件。對比現今科學鑑定的方法,一起來場跨時空的司法科學鑑識交流,同時以古鑑今,看看七百年前的書帶給我們什麼啟發。

跨時空對話:以現今科學角度看《洗冤集錄》

 
何以七百年前就已經存在的司法制度問題,至今仍然困擾著我們?究竟改變、修正這些地方,有哪些困難?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鑑定技術的大幅進步,或許需要改變的,是鑑識人員在採集蒐證上的嚴謹,以及司法從業人員對於這些證據的重視。
文|凃宥聰
編|張佳頎、李振鑫、柯昀青、羅士翔

每當在沙發上轉到《九品芝麻官》,無論是從哪裡開始看總是不小心看到結尾。這部周星馳的經典電影有一幕頗有科學精神:包龍星與包有為夜闖義庄,拿銀針插入屍體喉嚨,發現變黑,喉頭有毒,但插入肚子,卻沒有變黑,肚內無毒。兩人推論死者是遭人打死後再灌毒藥,因此毒藥沒能進到胃裡。在認識了七百年前宋朝人宋慈所寫的《洗冤集錄》後,才知道這齣劇原來有以古人的法醫知識為基礎。

回到現實,對於長期關注冤案的讀者而言,應該相當熟悉江國慶、蘇建和案、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陳燕飛等案,在這些案件中,法醫鑑定全都扮演重要角色。法醫鑑定可能釀成冤案,但在重視新科學、新事實的平冤運動中,法醫也常常是讓案件得以平反的契機。不過,法醫學並非近代才興起的學問。世界上第一部完整且有系統的法醫學專書《洗冤集錄》,成書於宋理宗淳祐七年(西元1247年),比1598年歐洲第一本法醫專業書——義大利費德羅(Fortunato Fedele)的《醫生的報告》還要早三百多年問世。隨著《洗冤集錄》的譯本在歐洲各國發布,該書在西方法醫學界也具一定的影響力,後世更尊宋慈為「法醫學奠基人」。

成書距今已經七百年的《洗冤集錄》,書中所提出的法醫學論點在今日是否依舊成立?有哪些內容至今仍然值得當代借鏡?又有哪些已然遭到爾後持續發展的科學知識所推翻?2016年,鄒濬智教授跟蔡佳憲醫師合著了《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一書,以古鑑今,從現代科學的角度探究《洗冤集錄》的醫學與科學性質,也帶領讀者透過本書,和百年前的法醫學者對話。

本書兩位作者分別來自不同專業領域,鄒濬智教授為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長為漢字學、民間信仰;蔡佳憲醫師則為馬公黃冠榮耳鼻喉科診所主治醫師,透過漢學、鑑識、現代醫學的角色,共同合譯宋慈這本法醫學與刑事鑑識之大成。本書由獨立作家出版。

▌七百年前的「科學」辦案

其實早在中國古代的秦朝,就有與法醫學相關之記錄,隨著朝代更迭,相關知識持續積累,而司法檢驗制度也逐漸發展。到了宋代,由於一改過去中國封建司法審判,將口供作為定罪量刑主要依據的作法,轉而採用廣泛使用物證的「眾證定罪」原則,司法檢驗在審判中也愈成要角,而類似《折獄龜鑑》和《棠陰比事》等結合法律案件和司法檢驗經驗的書籍相繼問世1。在此背景下,曾任宋朝提點刑獄公事的宋慈,便根據其自身驗屍經驗,綜合當時的屍傷檢驗諸書,著成了《洗冤集錄》這本集前人經驗之大成的古代法醫學書籍。

在本書的序文2中,宋慈便開宗明義地指出:

除了強調司法檢驗對避免冤案、協助冤案平反的重要關係之外,更告誡司法人員務必謹慎斷案,堅持一案應該多方審查,以避免鑄成冤案3。此外,宋慈非常重視現場勘驗,尤其對於命案,他認為驗屍時檢驗人員一定要親自到場,避免其他公差任意破壞現場。在第一卷的〈檢複總說〉中,宋慈也針對刑案現場的完整性、驗屍的順序與步驟、檢官4查案的態度與程序、審訊過程與證詞採納,以及屍體與證物的保存列出詳細守則。
 
《洗冤集錄》中不少地方都反覆提及切勿率斷冤枉。在2020年5月15日高雄高分院宣判謝志宏無罪時,合議庭審判長也曾引用本書內容,強調「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二命,仇報相循慘何底止」。照片為《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一書,頁46。
參《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一書,頁27-28。
譯文:「在所有審判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死刑判決,要判死刑,最重要的莫過於查明案件實情,而要查明實情,最重要的莫過於謹慎檢驗。因為人的生死、清白與冤枉,都取決於此。這也是法律在提醒辦案的人員必須以最嚴謹的態度去辦案。」
宋慈的這段序文後來經監察委員王美玉引為謝志宏案調查報告的內容,認為謝志宏死刑判決多有疑義,希望司法機關謹慎查明,以免冤抑。詳可參監察院新聞稿

當時對負責檢驗屍體者的稱呼,即為現代的檢驗員。

▌《洗冤集錄》中司法檢驗的科學性

《洗冤集錄》成書雖早,即便受限於當時的物質條件和技術,難免有些與時不合(例如,書中提到的「滴骨認親法」5和「趕水法」6),但整體而言,其中不少研判方法仍然符合現代的科學論點與精神。在《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一書最後,作者特別選出四篇符合現代科學的司法檢驗論點,也介紹箇中原理7

在上面這段故事中,該名檢官在檢驗一具路邊屍體後,推測兇刀為鐮刀,接著要求附近居民上繳家中所有的鐮刀,觀察蒼蠅都聚集在哪一把刀上,佐證那把刀確實沾染血腥之氣,進而逮到真兇。兩位作者解釋道,由於蒼蠅的嗅覺十分靈敏,在數公里外就可以嗅到血跡殘留或者腐敗物質,並將其作為食物來源及繁衍後代的主要養分。在這個故事中,檢官就是利用了蒼蠅的這個特性來破案。

七百年前,古人早已透過不會說謊的昆蟲協助案件偵查;不過,隨著我們對蠅類的瞭解越來越多(包括不同品種蠅類對腐敗物質的偏好、生物時鐘計算),台灣近年來愈來愈重視運用「法醫昆蟲學」(Forensic entomology),分析犯案現場出現的昆蟲種類協助釐清案情,尤其是一般較難精準判讀的「死亡時間」8

所謂的「滴骨認親」,其實和大眾文化中頻繁運用的「滴血認親」法(又稱合血法)一樣,都很不準確。前者稱作「滴骨法」,請親屬滴血在骸骨上確認是否為其父或母;不過,如骨骼的軟組織腐敗,滴入任何人的血液都可能滲入;反之,若軟組織或骨膜完整,滴入任何人血液都難以滲入。後者又稱為「合血法」,是請親屬與在世的父母滴血在同一個器皿看看是否相融;不過,其實影響這種「凝集反應」的是血球表面抗原,跟雙方是否為血親無關。所以其實這種滴骨法缺乏依據,也不準確。參《洗冤集錄.卷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同註1,頁154-156。
書中曾指出可以從溺水者肛門處塞入裹有肥皂的棉裹,等九孔出水;或者把死者兩腿彎曲、由生人倒背,把體內水中吐出來,可能救活溺水者。不過,無論是宋慈提供的姿勢性引流或哈姆立克法,都無法增加病患的救活率,反而會增加吸入性肺炎的風險,並且延誤供給氧氣跟呼吸的時間,和現今醫學觀念不符。參《洗冤集錄.卷五二.就死方》;同註1,頁280-281。

本節內容摘要自《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一書末章〈《洗冤集錄》中司法檢驗的科學性〉,頁288-295。
有興趣者可參Madison Lee Goff,祁怡瑋譯,《法醫昆蟲學》,2019年, 麥田出版;三枝聖,林信帆譯,《破案的蟲》,2019年,大是文化出版。


在這段檢驗骨骸的工作流程中,宋慈除了鉅細靡遺地介紹檢驗前應做哪些「前處理」(包括必須清洗、加熱、用「好酒」、「酸醋」蒸骨消毒),更提到可以透過「紅油傘」遮住陽光檢驗。骨頭上有外傷處,就會呈現淡紅色的血印,而斷骨兩端也會有血印痕跡,如果將骨頭移回陽光下,顏色紅潤依然紅潤,就可以確定那是生前傷;如反之,則是死後傷。

為什麼紅油傘有此神效?兩位作者解釋,這是因為太陽輻射分成可見光(波長為0.4~0.76μm)與不可見光部分,不可見光部分即包含我們常聽到的紅外線(>0.76μm)、紫外線(<0.4μm)。在自然光源的照射下,眾多光線的反射讓人無法看清皮內跟骨頭中的瘀血;因此藉由紅油傘協助過濾掉大部分的可見光,就能夠減少這些光線干擾,並讓穿透力較強的不可見光──紅外線、紫外線照射在屍骨上。由於骨頭屬於不透光物質,理論上應該會反射部份的可見光和紅外線、紫外線,但如果骨頭受有外傷,滲血瘀積處就會吸收光線、產生黑影,如此就可能讓檢驗者觀察出原本難以發現的骨傷。

作者提到,當代鑑識人員也有類似應用,例如透過紫外線光源進行驗傷攝影,或用紫外線手電筒配合橙色濾光鏡尋找血跡,都是利用不同物質對紫外線的吸收和反射程度不同而呈現不同顏色的原理。 


如果兇手在行兇後縱火焚屍、試圖偽造成火災死亡,但身上卻有刀傷,檢驗人員可以在清理現場後,在屍體下方地面上灑上濃米醋跟酒。如果死者遭殺害時有血液流入地面,此時鮮紅色的血跡就會現形。

這個作法的原理其實相當簡單,就是利用酒精、醋酸會和血液發生的化學變化。作者解釋,血液的主要成分是水、蛋白質,及少量的葡萄糖、低密度的脂蛋白、無機離子等等;當血液離開身體後會開始凝固,血漿內的可溶性纖維蛋白此時就會轉為不溶解的纖維蛋白。若將酒精作為溶劑,即可把土壤中已經固化的血跡成分溶解出來,再利用釅醋的醋酸將溶解血跡中已經凝固的蛋白質,使其恢復成類似血液的樣貌,就能簡單辨識。

當然,現代刑事鑑識現場不太可能透過潑灑酒醋的方法尋找血跡,但卻可以利用「光敏靈」這個工具,使其和血液中的鐵質發生變化,再用光照即可反射出藍光。


在上述文字中,經過前處理(先用肥皂水洗淨)的銀釵,置入死者喉嚨一段時間後,即會變成青黑色,如果青黑色洗不掉,就代表死者為中毒而死;反之,則可判斷非毒死。用銀針試毒,或許可謂為大眾流行文化中最常出現的一個檢驗方式。但其原理為何?

砒霜在古代是最為常見的毒藥,由於同時也作為鼠害藥物,容易取得,因此不少毒害案件中都可看見砒霜的蹤影;不過,其實砒霜和銀飾本身並不會發生化學反應。作者解釋道,古人之所以可以用銀飾檢驗砒霜,是因為過往砒霜的生產技術較差,容易含有硫和硫化物等雜質,是這些雜質會與銀發生化學反應,使銀飾變成黑色。

儘管《九品芝麻官》內銀針試毒的劇情確有所本,隨著提煉技術的提升,今日的砒霜提煉已經相當純熟,不含其他雜質,此時使用銀針試毒可能就沒有效果。目前若要檢驗樣本中是否含有砒霜,會利用硫酸與之混和,如果屬於砒霜(含砷物質),就會產生砷化氫氣體,再以火焰加熱後即會釋放出帶金屬光澤的黑色砷沉澱物(稱為「砷鏡」)。
 

▌在以今鑑古之後

在以今鑑古之後,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以古鑑今。作家張娟芬曾在《無彩青春》一書中提到,宋慈是科學辦案的先驅,在《洗冤集錄》中,我們看不到「包青天那種就地正法之快,動不動就:『來人啊!用刑!』宋慈溫柔得多,嚴謹得多,他留下的不是一個英明神武、半人半神的形象,而是一套方法和制度9」。

儘管《洗冤集錄》成書已久,但綜觀書中不少段落卻可以發現,許多七百年前就已經存在的司法制度問題,至今仍然困擾著我們。

例如,早在《洗冤集錄》的第一卷中提醒,檢官務必親自到場維持秩序,以避免公差或其他閒雜人等移動現場或屍體,造成後續判斷死亡方式、時間更為困難;然而在2021年5月的冤TUE. 講座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的廖書緯法醫師卻依然提到,在台灣第一個來到刑案現場的人通常並非法醫,而是未受法醫學訓練的警員,有時甚至可能是民間的葬儀社業者,而他們都可能基於家屬的要求或因不諳法醫流程,而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屍體死亡時的原始狀態10

又例如,在【冤冤相報 no.103】當證物消失,平反如何可能?建立台灣證據監管制度中曾討論到,我國證據監管制度付之闕如,不僅使得定讞後案件無米成炊,就連通常程序的審理,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無獨有偶,在《洗冤集錄》中,宋慈反覆重述,在勘驗陳屍現場時,檢官必須親臨現場、全程注意11,當著眾人跟當地保甲面前檢驗12,而不能只委託差役單獨處理。初檢、複驗完畢之後,也都要安排人事看守屍體13。至於行兇的凶器,也要盡早搜索收納,以避免遭到藏匿、轉移或調包,使案件更加複雜難辦14

在對《洗冤集錄》感到欽佩之餘,我們也不得不自問:何以七百年前就已經存在的司法制度問題,至今仍然存在?究竟改變、修正這些地方,有哪些困難?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鑑定技術的大幅進步,或許需要改變的,是鑑識人員在採集蒐證上的嚴謹,以及司法從業人員對於這些證據的重視。

《洗冤集錄》中收錄各種死亡類型與處理方式,雖本篇文章未能提及,詳可參《是誰讓屍體說話?看現代醫學如何解讀〈洗冤集錄〉》一書。圖為該書部分目錄。
參張娟芬,《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2004年,商周出版,頁212。
10 詳可參【冤冤相報 no.99】解讀死亡密碼:第一線犯罪現場的工作日常
11 例如《洗冤集錄.卷二.四時變動》:「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洗冤集錄.卷二.驗壞爛屍》:「若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

12 可見《洗冤集錄.卷一.檢複總說(上)》:「如到地頭,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避。如未獲行兇人,以鄰保為眾證。」
13 可見《洗冤集錄.卷一.初檢》:「⋯⋯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複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移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複檢異同。」
14 可見《洗冤集錄.卷一.檢複總說(上)》:「凡行兇器仗,索之少緩,責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平冤協會聲明稿】
無期徒刑冤案林金貴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

 
本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林金貴涉案,更無任何犯罪動機,最高法院指出有罪判決9項證據待釐清,在在說明有罪判決瑕疵。期許事實審法院能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公平法院之立場,依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
 
【林金貴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林金貴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

 
上訴人始終喊冤堅詞未涉犯本案持槍殺人犯行。對以上諸疑點或事證,自均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公平法院之立場,依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釐清,並說明論斷之理由,不能僅憑臆測而推論、認定,方屬適法。
 

【共犯自白之補強法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44號刑事判決
 
又利用非共同被告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不特與利用被告自己之自白作為其犯罪之證明同有自白虛偽性之危險,亦不免有嫁禍於被告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故就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觀之,非共同被告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共犯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
 

【性侵害之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51號刑事判決
 
而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於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外,並於第8條明定一定人員(例如教育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而被害人於案發前後之相關反應,既為協助法院判斷被害人證述可信度之事證之一,則具體個案之通報權責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且其知悉或處置經過,自足以影響實質證據(被害人證述)證明力高低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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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之審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10號刑事判決
 
...(前略)因自身關係,導致舊疾復發開刀」等內容,是否有誤認或誤載之情形?若否,則其所載「開刀」一節,其真意或所憑之依據為何?反之,若有誤認或誤載之情形,則上開鑑定報告對於姚纓松此部分醫療方法之誤認或誤載,是否會影響上開鑑定人對於本件姚纓松死亡原因鑑定結果之判斷,即非無疑竇。而此項疑點攸關上述3份鑑定報告書之鑑定過程有無瑕疵,暨其鑑定結論是否正確而得以作為本件論斷之依據,猶有加以調查釐清之必要。惟原判決對於上述疑點並未加以調查釐清明白,亦未於理由內對此加以論述說明,遽採上述3份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作為論斷被告本件被訴傷害姚纓松之行為,與姚纓松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之依據,依上述說明,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欠備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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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聲請之證據調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惟抗告人等所提之系爭影片乃電磁紀錄檔案,本件聲請再審既主張係呈現本案事件之經過,核屬事實重建之直接證據,縱屬事件歷程之一部分,非無證據調查之必要性,又原審雖已當庭勘驗調查,惟勘驗結果既係「影像模糊」、「未克清楚辨識」,則待證事實仍屬不明瞭,而該檔案得否經由適當之設備,或經由專業之硬體、軟體技術予清晰呈現?倘仍有調查之可能,該證據調查已然具有調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自應調查俾以究明其實,抗告人等於原審聲請送專業單位為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規定原審自應為調查,遽原審逕認無調查之必要而駁回抗告人等之聲請,自嫌速斷,非謂於法無違。

2021 冤案救援律師培訓工作坊
台北場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2012年正式成立,期許以民間單位力量,透過實際法律動員,協助受冤者走向平反。而因應法務部公布「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台北律師公會於2018年設置「刑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辦理有罪案件審查。律師公會亦肩負與檢察官協力救濟無辜之任務。

本次冤案救援律師培訓工作坊由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共同主辦,邀請長期參與、關注冤案救援之律師、學者、檢察官來跟大家分享、交流,透過卷宗研讀、證據構造分析、再審、非常上訴案例等交流,期許有更多志同道合的律師夥伴,發揮法律專業,為受冤者平冤。

工作坊將安排兩個梯次,第一梯於11月13日週六下午,第二梯於12月25日週六下午,講師不同,如完整參與其中一梯次,即可取得結業證書。

瞭解詳情

-講座合作-
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2021許倍銘冤案講座合作

抱持著追尋正義的心,為何卻導致冤案發生?

2008年9月,許倍銘老師循著工作日常,替一名小學二年級的中度智能障礙同學進行智力測驗。事後,許老師竟遭被控對學童犯乘機性交罪,無端捲入冤案。多年下來,許倍銘始終喊冤,經親友家人奔走申冤,2016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共同立案,展開法律救援;2019年作家陳昭如撰寫《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一書,並開啟全台的巡迴講座,解讀許倍銘案的層層迷霧。

至今,許倍銘還在深夜中等待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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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合作-
堅持清白32年
──2021年蘇炳坤冤案講座合作

沒有被冤枉過的人,無法瞭解清白有多麼重要。即便已經總統特赦,並宣告罪刑全免,蘇炳坤仍希望司法體系能還他無罪與清白,讓他能獲得徹底平反。

「本院在此要對蘇先生你這段時間來所受的苦難,表達同情跟不捨,也希望蘇先生的苦難換來司法改革。」臺灣高等法院在無罪宣判時,法官對蘇炳坤說了這段話。

這對蘇炳坤、對社會而言,都具有莫大意義。遺忘是我們的習慣,但蘇炳坤所受的冤情,以及司法在這幾十年間的轉變,卻應該要被記得、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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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李振鑫OOOOOOOOOOOOO
編輯|柯昀青、羅士翔、楊雅雯、潘宏朋
編輯|王季庭、陳莉蓁、黃則瑀、凃宥聰
編輯|凃冠宇、陳 蘋、林奕彤、楊雯雅
輯|輯編輯|張佳頎、彭立喬、羅謙然、陳輯|、原
輯|林俊億、潘宏朋、陳O霓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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