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監察院如何獲知「何處有冤」?如何決定接案與否?眾多監察委員之間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在案件調查的分工上,監察院設有陳情受理中心,平時會安排委員值日接受人民陳情,接獲陳情後,如經委員會決議立案調查,便會推派或輪派委員調查,是為「派查」;或者,委員亦可採取不經委員會決議的方式,申請「自動調查」。
由於每位委員的專業背景不同,關注的案件類別亦有差異,在任職期間便會加入不同的委員會。李復甸老師說,司法案件向來是他最為關心的領域,六年任期間,他不僅一直待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中參與審議,任期最後一年也擔任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更機動性地處理案件,例如主動徵詢願意進行調查的委員,或者另外指出希望委員再詳查之處。
李復甸老師表示,考量到每個委員的專長與關心領域不同,他認為輪派調查並不是最理想的派案方式。也因此,當碰到有當事人喊冤的司法案件,李委員通常會盡量先行諮詢可能有意願參與的委員,「如果他有這個熱心、他關照這些事情,他就可以辦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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