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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秋天,那時「冤案救援手冊」尚在醞釀中(當然也還不知道後來書名會確立為《為清白辯護》),平冤曾和眾作者一起召開編輯會議,討論全書的內容與章節架構,經過討論,細數已平反的死刑冤案,在死刑定讞後監察院總是最先看到有冤有疑的政府機關。眾人建議應該要加入監察院的篇章,說明監院調查對冤案的重要性,以及辯護人可以如何主動促成監察院投入調查,使其成為冤案救援的力量之一。

監察院之調查主體為監察委員,案件是否立案調查,是否出具調查意見,有賴監察委員們決定與審查。那麼,監院究竟如何進行案件調查?監院的調查報告對於特定案件能夠帶來什麼影響?司法系統又要如何回應監院?本期電子報,編輯團隊訪問了經手調查多起司法冤案的前監察委員李復甸,以及在轉任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副執行秘書一職前,曾多次參與冤案調查的前調查官陳先成,讓我們更深入瞭解監察院的運作。

為人辯冤白謗:監察院的冤案調查工作


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他們的案件,都是在死刑定讞案件有罪確定的情況下,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在平反路上點亮第一盞燈,才一步一步走向無罪。
訪|高珮瓊、黃則瑀、陳莉蓁、羅士翔、柯昀青
文|黃則瑀、陳莉蓁、羅士翔
編|柯昀青
台灣的五權分立制度可說是獨步全球,其中,監察權這種常設性但非國安性質的政府調查單位,在國際上也並非多數。儘管監察院某程度上被視為是古代封建制度的遺緒──下鄉巡查的御史大夫遇到民眾跪地、攔轎喊冤等等──不過,綜觀台灣當代的冤案救援史,無論是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死刑冤案,抑或是蘇炳坤案、后豐大橋案、許哲偉案等案件,都可以看到監察院出具的調查報告。
▌案源、派案及分配

不過,監察院如何獲知「何處有冤」?如何決定接案與否?眾多監察委員之間又是如何分工的呢?

在案件調查的分工上,監察院設有陳情受理中心,平時會安排委員值日接受人民陳情,接獲陳情後,如經委員會決議立案調查,便會推派或輪派委員調查,是為「派查」;或者,委員亦可採取不經委員會決議的方式,申請「自動調查」。 

由於每位委員的專業背景不同,關注的案件類別亦有差異,在任職期間便會加入不同的委員會。李復甸老師說,司法案件向來是他最為關心的領域,六年任期間,他不僅一直待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中參與審議,任期最後一年也擔任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更機動性地處理案件,例如主動徵詢願意進行調查的委員,或者另外指出希望委員再詳查之處。

李復甸老師表示,考量到每個委員的專長與關心領域不同,他認為輪派調查並不是最理想的派案方式。也因此,當碰到有當事人喊冤的司法案件,李委員通常會盡量先行諮詢可能有意願參與的委員,「如果他有這個熱心、他關照這些事情,他就可以辦得好」。

李復甸老師任內曾對邱和順、徐自強、鄭性澤案等司法案件提出調查報告,卸任之後,更出版了《監察制度要義》一書,詳盡介紹監察權與監察院的運作。
(攝影:楊雅雯)


雖然統稱為「司法案件」,不過監察委員原則上會避免對仍在訴訟中的司法案件進行調查,以防止案件當事人挾監察院之名恫嚇承辦案件之司法人員,進而影響司法運作;因此,如有民眾至監察院就尚繫屬於法院的案件為陳情,業務處通常會建議監察委員暫停辦理,等待訴訟程序塵埃落定。

不過,當碰上司法人員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刻加以調查的案件時,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但書,監察委員仍可斟酌情形實施調查,也就是說,監察權並不必然限於判決確定後方可發動,李復甸老師於2012年查辦之徐自強案即為適例。

李復甸老師回憶,當時司改會來陳情,主張徐自強案更八審法院在徐自強已選任辯護人、辯護人亦未曾於審判期日無故不到庭的情況下,於言詞辯論前以違法指派公設辯護人之手段,試圖說服徐自強認罪;李復甸老師接獲陳情後,認有即加調查之必要,便申請自動調查,向更八審法院調閱相關文件、要求法院說明相關爭議,並約詢本案兩位公設辯護人,最終作成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本案法院指派公設辯護人之行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法院原則,被告應有自己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不過,本案情形確屬少見,多數時候監察院在判決定讞後,才起而調查案件有無疑點。

李復甸老師在《監察制度要義》(頁15)書中曾提到,自己的專長本是國際法與民商法,在進到監察院前對於監察工作並沒有太多認識,是到了任期的後段,才慢慢摸索出一些工作上的竅門與要點。
(攝影:楊雅雯)
▌重組案件:調查官的冤案調查

不管是輪查、派查,還是自動調查,監察院調查報告對於冤案救援來說最為重要的,莫過於找出過往審判未曾審酌的重要「新證據」──鄭性澤案如此,謝志宏案如此,后豐大橋案亦是如此。不過,究竟監察院是如何進行調查的呢?

由於監察委員人少案多,通常真正負責掌握調查進度、埋首卷宗、勘查現場、訪談證人的關鍵人物,是跟委員配合調查的「調查官」。

曾經擔任調查官二十餘年的陳先成副執行秘書解釋道,在制度上,調查官會受到監察委員的指揮監督,必須依指示調查的進展或結果,不定期回報給負責的委員確認。通常調查官會在檢閱完案件資料之後,先判斷要發動哪類的調查行為,填寫「調查進行單」,再交由委員審核;而委員除了需要確保調查進行的合法性,也必須掌握調查的進度。

陳副執行秘書認為,調查案件有著必須堅守的原則和方式。每接手一個新案件時,第一步便是要詳盡蒐集相關資料,詳閱後整理,這才是調查官應該具備的基本功:

將證詞整理成表格的形式、重新爬梳相關的待證事實和因果關係、比較各個證言的差異,及相關鑑定過程是否合乎科學的一般原理原則。他坦承這樣的工作瑣碎又繁重,但只有如此才能掌握案件的全貌,所整理出的結構大綱也才會是之後調查的堅實基礎。
 
陳副執秘譬喻,建構判決就像要做一件衣服,會選擇布料並加以剪裁,最後衣服才成形。假若想要重新檢視一件被剪成有罪判決的衣服,勢必要把當初被剪掉、裁去的那些布料找回來,那些廢棄的布料可能就會成為案件的新事實、新證據。
(攝影:柯昀青)

陳先成副執秘提醒,在整理資料時,並不只是蒐集卷宗內容而已,判決所忽略、不採納的案件資訊,也是他們整理案情時的重要材料。他強調,只有在了解法院對於相關資料的取捨、使用,才能判斷判決是否合理,也才能確認當事人無辜的可能性。也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調查官才可以重組出案件可能的故事樣貌。
 
除了收集資料之外,陳先成副執秘認為「實地走訪」也是不可少的。當年在調查后豐大橋案時,他便多次前往現場,觀察不同時間的環境變化;在調查江國慶案時,他也親自走一遍嫌疑人走過的路,確認路線的情況。面對不同的案情時,尋求專業的意見也是他們的工作之一,詢問燈光師、神經科學研究者等等的經驗他都有。這些調查方式都是調查官所擁有的「工具」,只有透過經驗的累積,才會知道如何去運用它們。
 
陳先成副執秘坦承,查案偶爾也會有「卡住」的時候。調查官們在查案時,並不會知道是否能有不同的調查結果,只能盡量地調查、摸索,盡量去「撈」,只有這樣嘗試,才能發現新的可能性。在此意義下,監察院調查官的工作近似一位冤案審查與冤案救援律師,理卷閱卷尋找疑點,上山下海尋找破點。只不過監察院有公權力,也更有調查能力。
陳副執秘任職調查官期間,曾經參與徐自強、江國慶、鄭性澤、謝志宏、后豐大橋等案的調查,期間也攻讀了心理學碩士,以深入掌握自白的心理機制。圖中即為一本探討虛偽自白形成歷程的日本書籍。
(攝影:柯昀青)
▌調查之後?監院調查報告的效力

在調查官與監察委員齊力合作,也發出調查報告之後,接下來呢?那些經監察院肯認有「高度冤抑可能性」的司法案件,會發生什麼事情?

現行規定下,監察院調查報告沒有直接重啟案件司法程序的效力。一般而言,監察院調查報告最後一段會揭示「處理辦法」,就冤案救濟來說,往往是:「調查意見函送法務部,並請該部研酌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法務部在收到報告後,會再將報告轉發給最高檢察署(研議非常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再審)。不過是否真的要提出救濟,則仰賴檢察署的決定,監察院無權要求檢察官必須發動救濟。另外,在陳訴人這端,也可以依監院報告為基礎,向最高檢請求非常上訴,或者以報告內的新證據來跟法院、檢察署聲請再審。

當然,無論是將報告函送法務部再轉至檢察機關,還是由陳訴人自行提出再審,院檢究竟是否要接受報告作為救濟事由,還是仰賴各個法官、檢察官的獨立判斷,監察院無權要求檢察官必須發動救濟,更無權要求法院必須接受調查報告的主張。總而言之,監察院報告對院檢來說,可說是「僅供參考」。

儘管「僅供參考」看似是個影響力不足的效果,不過,李復甸老師依然認同監察權必須節制、不可專擅。他認為,監察權的行使有其極限,僅能夠扮演「糾錯」的角色,作為監察委員,他能做的是和調查官合作盡力調查、蒐集證據並出具調查報告──若在冤案調查的案例中,他們所出具的調查報告,基本上就是只能舉出相關證據、告訴法院判決當初可能在哪裡出了差錯。

李復甸老師說,監察權絕對不宜介入司法權,只是從外部的角度,幫忙找出深陷於系統內部的人,可能無法發現的錯誤,但最終的決定還是司法權。
(攝影:楊雅雯)


陳先成副執秘也提及,在考量五權分立與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前提之下,監院的節制定位無明顯不妥。實際上,監察院享有的制度權力是調查權,並不是要干預司法審判──尤其如果考慮到前述所言,當遇到尚未定讞的司法案件,監察院通常都會暫緩辦理,等待程序告一段落,才展開調查這點來說,這個相對自我限縮的定位更是可見一斑。

話雖如此,當監察院已經明確揪出錯誤後,法院對其調查報告卻依然無動於衷時,不免還是會感到有些無奈。以至今仍難見平反之日的邱和順案為例,監察院過去曾先後對邱和順案(包含陸正案及柯洪玉蘭案)作出四份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確實存在刑求事實,但法院始終未曾查明被告等人之刑求抗辯,更在重要證物遺失的情況下,以缺乏補強證據之共同被告自白認定了被告等人之犯行、並判處死刑。本案偵審程序超過二十年,不僅卷證資料極為龐大,且案件歷時已久,許多證物早已失落,對法院來說是非常棘手的案件,因此,儘管監察院多次進行調查、要求司法機關謹慎查明真相,民間團體亦戮力救援聲援,法院大門仍然深鎖。

▌強化調查權 V.S. 增強拘束力?

縱使偶有無奈於司法遲遲沒有回音的情事發生,但整體上來說,李老師跟陳副執行秘書顯然都不認為應該要直接強化監察院調查報告對法院的拘束力。

陳副執行秘書進一步表示,近年來雖然有論者主張,監察院應該可以仿效英國、挪威等地的刑事案件覆審委員會(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賦予其能夠將案件重新提交(refer)予法院審理的強制效力──換言之,法院必須針對其調查結果與意見,做出准、駁再審的回應。更甚者,英國直接賦予CCRC讓案件重審的權力,直接推開法院大門──但陳副執行秘書認為,讓調查報告的效力過強,反而可能會讓監察院的立場變得更為保守,會開始考量其案件提交後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等等,而這樣的發展,對於冤案救援並不一定更有利。

相反地,陳副執行秘書認為,與其強化監察院調查結果的司法效力,不如強化調查權的行使、賦予調查官更多調查工具與管道,可能才是正道。

他認為,監察院目前作為一個外部機關,更能夠不帶任何立場地蒐集證據、檢視卷證,而作為一個得以要求機關配合調查、出具相關文件的單位,已經能夠比辯護人或民間團體更有能力,可以找到過往未曾出土的新事證。如果能夠讓調查官的調查更為詳盡、發現更多新事實、新證據,或者更能明確指出判決的錯誤與不當,最後出具的調查成果可能就更有說服力──那麼,即便法定的調查報告效力沒有提升,依舊能夠有機會說服法院正視往昔錯誤、開啟再審。

陳先成副執秘認為,過去這些年來平反的冤案,已經讓政府與社會氛圍有所改變,至少大家都認知到:不管司法怎麼精密,冤案或誤判都是必然的,這無關乎司法或國家先不先進,而關乎人是人、不是神。正視這點,才能夠更平心地看待糾錯的角色。
(攝影:柯昀青)
▌結語

台灣目前共有七位死刑冤案平反者──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他們的案件,都是在死刑定讞案件有罪確定的情況下,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在平反路上點亮第一盞燈,才一步一步走向無罪。

觀察各國刑事救濟的制度改革,無論是在檢察署倡議定罪完善小組,抑或是推動獨立覆審委員會,目的都是希望能增加更多制度選擇,讓喊冤被告得以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儘管監察院在制度設計上並非為了刑事冤案而存在,但綜觀前述平反案件與成果可知,監察院確實是為人辨冤白謗的一股重要力量。

無論定位如何,對於救援團體而言,瞭解監院運作,讓監院成為冤案救援的助力始終是冤案救援必要的考量。

高醫事件再審開啟列表】
 
2021年年末,高雄醫學大學傳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檢驗結果有誤判情事,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等中央檢驗機關,前往高醫查核檢驗圖譜重新判讀,經重新判讀結果,部分案件確定扣案毒品為第三級毒品Eutylone,被告遭誤判。部分誤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再審,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9.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講座合作-
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2022許倍銘冤案講座合作

抱持著追尋正義的心,為何卻導致冤案發生?

2008年9月,許倍銘老師循著工作日常,替一名小學二年級的中度智能障礙同學進行智力測驗。事後,許老師竟遭被控對學童犯乘機性交罪,無端捲入冤案。多年下來,許倍銘始終喊冤,經親友家人奔走申冤,2016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共同立案,展開法律救援;2019年作家陳昭如撰寫《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一書,並開啟全台的巡迴講座,解讀許倍銘案的層層迷霧。

至今,許倍銘還在深夜中等待平反。

瞭解詳情

-講座合作-
堅持清白32年
──2022年蘇炳坤冤案講座合作

沒有被冤枉過的人,無法瞭解清白有多麼重要。即便已經總統特赦,並宣告罪刑全免,蘇炳坤仍希望司法體系能還他無罪與清白,讓他能獲得徹底平反。

「本院在此要對蘇先生你這段時間來所受的苦難,表達同情跟不捨,也希望蘇先生的苦難換來司法改革。」臺灣高等法院在無罪宣判時,法官對蘇炳坤說了這段話。

這對蘇炳坤、對社會而言,都具有莫大意義。遺忘是我們的習慣,但蘇炳坤所受的冤情,以及司法在這幾十年間的轉變,卻應該要被記得、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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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編|林奕彤  OOOOOOOOOOOOO
編輯|柯昀青、羅士翔、楊雅雯、潘宏朋
編輯|王季庭、黃則瑀、凃冠宇、羅謙然
編輯|陳莉蓁、楊雯雅、張佳頎、陳
編輯|林俊億、李振鑫、焦郁婷、王柔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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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李復甸老師、陳先成副執行秘書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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